对焦作市中院刘军、程全法未审先判,公然对抗党...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 焦作市纪委监委:举报人:郭小四,又名郭晓四,男,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修武县八一南街三巷10号。举报人:修武县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四,又名郭晓四。住所地:修武县八一南街三巷10号。被举报人:刘军,焦作中院环资庭庭长。被举报人:程全法,焦作中院环资庭审判员。被举报人:李国良,焦作中院环资庭书记员。事实理由如下:一、本案属省高院以遗漏当事人(实际情况是并未遗漏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二审合同纠纷案件,不属环资庭审理的范围,中院设有民事庭,应由民事庭审理本案,且该庭审判人员不具备审理该案的基本法律素质和道德。举报人上诉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民事赔偿一案,2019年1月26日(星期六)收到中院环资庭于30日开庭的传票二份。1月28日(星期一)举报人修武县蔬菜公司委托公司会计前去中院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理由是举报人郭小四因心血管疾病正在就医治疗。而中院环资庭庭长刘军、主审法官程全法、书记员李国良百般阻挠不准延期,为了结案率竟置当事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扬言到举报人郭小四接受治疗的医院开庭,声称二三分钟开庭就结束了,如出现病情加重正好在医院可以抢救等丧失做人的基本道德和良知的言论。二、被举报人庭长刘军、主审法官程全法存在破坏法庭审判纪律、为违法者代言、保护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逃避债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深圳贤成大厦案,该案判决释明:在现行所有法律中都找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院有直接注销企业的权力,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授权法院可以凭空推定取代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消失的权力。《民诉法解释》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举报人修武县蔬菜公司已多次向法庭递交了修武县工商局2014年、2017年出具的证明,证明蔬菜公司自1989年成立至今没有注销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一直是郭小四。被举报人庭长刘军、主审法官程全法在未开庭时就已经对举报人表明了要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非法推定修武县蔬菜公司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已消失的立场(有录音为证)。该案未审先判,非法剥夺蔬菜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致使公司遭受5300余万元资产、8部汽车、91间产权房和4处经营网点等巨额资产被非法剥夺的境地,从而达到保护欠债单位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逃避债务的目的,严重违背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纪律,对抗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30条意见》(豫检会〔2018〕15号)第16、17、18、20条等规定,破坏习总书记、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保护的制度和规定,使中央决策得不到落实。故此,举报人提出如下申请:一、请求市纪委监委领导批示焦作中院立案查处刘军、程全法、李国良未审先判,公然对抗产权保护制度、违反审判组织纪律、二人涉嫌受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书面作出《惩处决定书》;二、请求焦作中院院长和主管民事副院长按照法官员额责任制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杜绝暗箱操作产生枉法裁判。三、请求焦作中院对上述申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举报人将按照职代会决议,逐级向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请示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以此来坚决抵制司法腐败行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举报人:郭小四 举报人:修武县蔬菜公司 2019年2月11日 附:1.2019年1月28日面见刘军、程全法录音1份 2.修武县蔬菜公司全体职工大会决定1份3.上诉状1份这是刘军、程全法未审先判的证据 刘军、程全法未审先判的证据 希望公开说明。 捧个场,有股票和投资理财方面需求的请联系:victory: 现在的法院无视法律和人性 坚决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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