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盼侃大山 发表于 2019-4-30 10:47

【温县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二】

事故经过:2019年2月2日15时许,王某波驾驶豫H3K7**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蓝梦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赵某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赵某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无现场。事故原因:王某波驾驶机动车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做到安全驾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梅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王某波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梅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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