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006420 发表于 2019-7-28 18:54

孟州法院约谈信访人继续违背法律,拒不纠正错案

孟州法院对闫同峰枉法裁判约谈违背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敷衍信访人。
控告人:王兴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北路东侧银河巷三号楼241室;身份证:410826196208010031,电话:13839164488。
控告事实: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答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四百零二条、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抛开了受托人应尽的报告义务和谨慎管理等应尽义务,约谈解释依然是剥夺了原告做为债权人对本案债权的知情权、控制权。把本案所谓的公司代表(被告张中良的姨)表示知道,做为判决依据,把被告给原告到目前为止的收款条承认是法律依据,但证据不够充分,明显是恶意歪曲有依据的事实,挑战法律尊严,以执法者的包装,以损害党和政府的司法公信力的代价,达到他们个人的目的。主要谈话违背法律如下:
一、以公司表示知道认定被告把本案资金投到了公司。没有手续。
二、我提交的收款条算法律依据,但又称不够充分。
3、就没有约束我与公司的合同。
综上所述,孟州法院(2017)豫0883民初761号判决书和该谈话解释,恶意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引用第四百零二条而且是断章取义,支持张中良非法侵占我的三十余万元财务,而且拒不纠正错误,因此,被约谈人王兴利不接受该约谈解释,只有保持不间断信访、上访控告,才能维护党和政府的司法公信力不受侵害,为此,请求有义务监督司法公正的各级部门领导严肃查处。
             此致
附:谈话记录
         控告人:王兴利
      电话:1383916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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