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部切割!焦作张艮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被告人张艮忠,又名张小银,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捕前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艮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豫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艮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被告人并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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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艮忠系被害人李某2包工队的建筑工人。2018年6月25日20时许,李某2在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与卫校西街东南角的“兰州拉面”请张艮忠等十余名工人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饭后,众人见张艮忠喝醉,劝其将电动车放在饭店乘坐出租车回家,张不同意,众人见状相继离开。后李某2再次劝说张乘出租车回家,二人因谁交车费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打斗中二人摔倒,张恼怒,遂从停放在饭店门口自己的电动车内拿出一把单刃弯刀,朝李腹部猛捅一刀,李某2受伤后向金山小区逃跑,并滑到在小区门口,张追上后又朝李胸、腹部连捅刺数刀,致李倒地,张又再次上前朝李颈部切割,致李当场死亡,作案后张艮忠逃离现场。
复核阶段,被告人张艮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应当裁定核准被告人张艮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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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艮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张艮忠在与被害人李某2互殴中持刀致人死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犯罪性质、后果等情节,依法应当限制减刑。被告人张艮忠及其辩护人对本案应予核准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刑初1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艮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被告人张艮忠在与被害人李某2互殴中持刀致人死亡",互殴?李某2不能还手?群众被打不能还手,只要还手就变成互殴? 你被打,不能还手,要不就成互欧了。
缓期就是死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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