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00后小姑娘被强迫卖淫,还被威逼拍裸照、当陪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威发布【基本案情】
博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晚,许某某、杜某、白某伙同陈某(在逃)、赵某(在逃)预谋后,驾车窜至博爱县文化路“歌帝琴行”附近,白某将被害人葛某某(2001年12月21日出生)哄骗出来,许某某和陈某强行将葛某某拽上车拉往焦作市,途中许某某和陈某对被害人葛某某进行殴打、恐吓逼迫葛某某最终同意卖淫。当知道葛某某已不是处女后,许某某又采取拍裸照等方式威逼葛某某同意去KTV当陪唱小姐,期间杜某提供车辆并参与对葛某某的看管。19日凌晨被害人葛某某被带至焦作市人民路与塔南路交叉口附近“某某烧烤工场”吃饭期间趁机逃脱并报警,许某某、杜某当场被民警抓获。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焦点】
强迫卖淫罪中,既遂的认定应在其行为发展的哪个时间点。
【法院裁判要旨】
博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杜某、白某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许某某、白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杜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三、被告人白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许某某、白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许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原判在量刑时对此情节已予以考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并非本案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对其进行量刑并无不当。许某某提出其行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许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许某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中止、上诉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白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中止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许某某、白某、杜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不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许某某、上诉人白某、原审被告人杜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许某某、上诉人白某、原审被告人杜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许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上诉人白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原审被告人杜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的还是太轻了 我们就是对坏人太宽容,对好人太刁难,所以很多事情屡禁不止,犯事了,罚他做梦都喊,我不敢了......你罚的钱,还没有他犯两天罪的收入多呢.... 这是抢人,咋还没抢钱判的多?人总比钱重要吧,应该判死型 这判了跟没判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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