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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今后借款纠纷,不用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 [打印本页]

作者: 智信度    时间: 2018-2-7 17:16
标题: 今后借款纠纷,不用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
很多人都有把钱借给相隔很远的人的经历,如果按时偿还是最好的情况,但是一旦借钱后音讯全无,想要走法律程序可就难了,首先提起诉讼就难,很多法院不予受理,要求去被告住所所在地提起诉讼,但是很多借款人之间相隔了大半个中国,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给付货币”的理解。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

当然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的诉讼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而产生的诉讼,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诉讼。对于后者,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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