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无双 发表于 2021-05-24 09:04
说下个人观点:
大家都知道,法人人格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公司就相当于一个“人”,它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最后一次驳回褚某的诉请,关键在于:当时褚某租赁的土地是否是为了设立公司而做的准备工作?如果是,那这个土地就属于公司,如果不是,那就应当属于褚某个人的财产。
法院之所以驳回了褚某诉请,是因为在依据褚某要求清算公司财产的时候,应该处理了土地,而此时褚某竟然没有站出来说土地是个人财产,所以,这个推定为公司财产!那么,先前判决依据可能就反过来了,所以,才有了所谓的“变脸”!既然土地是公司的,褚某就和其他股东一样,只能按照股东权益去维权,对外,一切还是要通过公司法人去参与社会活动!
我觉得,认识事情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必然要经历这一认识过程,也不能说法院“变脸”!都是按照程序和认知过程作出的判决。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审理情况,希望楼主跟进公布法院审理情况!
13503918896 发表于 2021-05-24 21:31
中院发回重审说的很清楚,请不要歪理邪说
13503918896 发表于 2021-5-24 21:31
中院发回重审说的很清楚,请不要歪理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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