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指出,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霸座”一词首次出现在交通运输法规中。
霸座看似小事,实则侵犯了被霸者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公共秩序。因此,铁路部门今后发现霸座行为,可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对霸座者给予惩罚,让霸座者无空子可钻,令其受到应有的处罚。
除此之外,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无票乘车、在车票到站不下车继续乘车、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或者持不符合优惠、优待条件车票乘车等情况下,拒不支付应补票款的;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不适宜单独乘车且无人看护的;扰乱车站、列车秩序,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国家规定其他情况的七类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并通知公安机关。而对于有时出现列车停运的情况,这类退票应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旅客非自愿退票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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