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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惊!事发焦作!男子竟在法院审判庭内持凶器劫持前女友!咋回事! [打印本页]
作者: 柠檬的向日葵 时间: 2021-12-23 10:49
标题: 惊!事发焦作!男子竟在法院审判庭内持凶器劫持前女友!咋回事!
震撼!
昨天,焦作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公布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
男子曾为追求前女友先后转账80万!
分手后要求前女友偿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可就在山阳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开庭审理当天
男子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凶器
在审判庭内劫持前女友!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出生,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樊相镇,现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绑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5月2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柴某某原系恋爱关系,二人分手后,于某某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为追求柴某某向其多次转款总金额约80万元,要求柴某某偿还,协调无果后于某某将柴某某起诉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8时许,于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三号审判庭内,用其在家中提前准备好削尖的黄色竹筷子劫持了柴某某,要求对方筹备60万元用来还款。后民警在与于某某谈判时趁其不备将其控制抓获,成功解救出柴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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