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该情况的是一名沁阳的网友,称11月15日晚上在吃煮的方便面里发现面里有一条蛆虫,随即联系了厂家售后,说是登记过后改天联系,但一直未有任何人主动联系。网友又打电话给博爱销售经理,他说问过情况后说会给回话,但是等了两天,再次联系经理,无论打多少个电话,他都不再接电话。网友打了12315,沁阳市场监督局去找了沁阳的经销商,沁阳的经销商和说网友未把蛆虫吃进肚里,没有对身体造成影响的不管,说是厂家生产的,让去找厂家。网友又打了12315,说是7个工作日内博爱给回复,期间还打了博爱人民政府,说是焦作市直管企业,不管。网友再次拨打12315,说是七个工作日已到,无人联系。给回复的是12315不管后续,让去焦作市纪委投诉博爱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友10月中旬买的一箱方便面,生产日期是2022年9月22日,孩子们都干吃了,剩最后一袋我把带去单位当晚饭了,吃一半发现蛆虫,立即吐出来,担心孩子们吃进去的东西是否也有蛆虫,吃进去一半的方便面对身体和心里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分别于11月25日、12月8日、12月9日对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催督办。现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如下:11月16日我局接到投诉后,当天转到磨头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此件。因我县疫情严重,在封控状态,所里工作人员还未上班,暂时无法进行办理。已经及时和投诉人取得了联系,进行了告知,在疫情结束恢复正常工作后,第一时间处理此投诉件,投诉人表示了理解。疫情恢复正常工作后,12月7日,磨头监管所工作人员到被投诉方焦作市方便面厂,查验了投诉人投诉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并电话联系投诉人,被投诉方愿意赔偿张女士一箱方便面, 但张女士不同意厂家的赔偿方案并不认可该厂出具该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2022年12月9日,我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来磨头监管所当面调解,但张女士拒绝前来调解。被投诉方焦作市方便面厂也向磨头所递交了拒绝调解书,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磨头监管所工作人员已告知被投诉人终止调解,可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感谢您对12315的信任和支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
首先我并没有拒绝调解,当时自称是博爱磨头工商所的一个工作人员他用自己的私人电话177********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磨头,我当时说因为博爱疫情没有完全结束,为了安全期间,我的回复是我暂时不敢去博爱,我并没有说我拒绝调解,当时是私人电话给我打的,让我去博爱,也为了我的人身安全我不敢去,我有录音为证。再次,自称是博爱磨头工商所工作人员,当我说到我买的豫竹方便面里有蛆虫时,说厂家生产的方便面是劣质产品,他提出让我去检验,自证清白,拿出豫竹方便面不合格的证据。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生产厂家自证清白,当我说到这里时,他没等我把话说完,他就把电话挂了,我有录音为证。他我买的豫竹方便面是10月4号买的,生产日期为9月20号,生产批号为161,吃一半发现蛆虫,当时我吃到蛆虫我就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豫竹方便面面的售后人员,并添加她的微信,蛆虫以及所有照片全部发给她,并且我把蛆虫以及吃一半的豫竹方便面一直保留到现在。最后,他上面提到的说是豫竹方便面厂提供了,豫竹方便面的批号报告书,我当时给他建议,我买的豫竹方便面保质期是6个月,这还不到一个半月,豫竹方便面里生蛆了,这是不是应该拿原来生产的那个批次方便面去做检验,他说帮我问问豫竹方便面厂 ,给我的答复是那个批次的豫竹方便面卖完了 。我问他,那怎么解决,他说他问问领导,一直没有回复我的任何信息。我再网上找到了生产部负责人王某的电话,把我这种情况说给他听,他随口说句要2箱三箱豫竹方便面都行,让我同意把蛆虫的豫竹方便面给他,我说我不要豫竹方便面,为了以后大家能吃上安全的豫竹方便面,我就想拿我这一批次的方便面去检验,如果质量没有问题,我们到此为止。他跟我说那批次的豫竹方便面留有,说是以前也出现过,最后让第三化验方解决了。我有录音为证。我在等他跟我回电话,他一直没有回,我想把生蛆了豫竹方便面图片和录音发到帖子上面,帖子回复我的星级不够,不能发!绝对不是自称是博爱磨头工商所那个人所说的!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于2023年1月4日通知博爱县局进行核查,现将博爱县局反馈的结果告知如下:沁阳市xxx于2022年11月16日投诉焦作市方便面厂豫竹方便面有异物,投诉内容为:消费者10月中旬购买豫竹方便面一箱,80g*50包,11月15日剩下最后一包时发现面里有蛆虫,给商家联系商家让找经销商,经销商说可以赔偿一包方便面,消费者不同意,经销商让找厂家,厂家又让找经销商,最终也没有解决该问题。诉求:要求道歉和赔偿一千元。11月16日我局接到xxx投诉后,当天转到磨头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此件。因我县疫情严重,在封控状态,所里工作人员还未上班,暂时无法进行办理。已经及时和投诉人取得了联系,进行了告知,在疫情结束恢复正常工作后,第一时间处理此投诉件,投诉人表示了理解。疫情恢复正常工作后,12月7日,磨头监管所工作人员到被投诉方焦作市方便面厂,查验了投诉人投诉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并电话联系投诉人,被投诉方愿意赔偿张女士一箱方便面,但投诉人不同意厂家的赔偿方案也不认可该厂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2022年12月9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来磨头监管所当面调解,但投诉人拒绝前来调解,被投诉方焦作市方便面厂也向磨头所递交了拒绝调解书。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磨头监管所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2023年1月4日,磨头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联系了焦作市方便面厂,该厂还是明确拒绝调解,希望投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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