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我市法治营商环境,11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公布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11项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具体详见《焦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通知》对于免罚行为适用的程序性规定予以了明确规范,确保案件办理符合程序规定。 当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符合《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经核查按承诺改正的,不予立案;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加强执法记录管理,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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