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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自全面营改增以来,税率分配在项目地和注册地发生了变化,那么建筑业的**开具又有何规定呢?且建筑行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的,可以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的,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加外费用申请**增值税**(即:全国**)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不得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建筑行业了解相关**开具规定后,可申请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可享受纳税总额的30%-7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总额的7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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