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保护伞2018年春天至今,我被寻衅滋事。在扫黑除恶的今天,韩某至今两年多不让我的房子出租,并多次对我谩骂,其中两次上门谩骂却得不到惩罚。目前,房客租房须先与他签协议、录像,否则,住不安生。2019年5月12日,我向解放公安分局报案,并于7月18日报刑事案件。依法治安案件30天结案,刑事案件3天内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书》,但是,解放分局在第272天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第421天不处罚韩某结案。 2020年10月20日,我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被告解放公安分局隐匿了我向它提交能证明韩某寻衅滋事的32份视听资料和3份书证;隐匿韩某向它提交对我有用的9份视频;隐匿民事判决书认定韩某多次谩骂我的那一页;隐匿我报治安案件登记表,并有伪造2份笔录之嫌。 解放法院不调查,且在公安局无争议的的情况下,以“无法确认录音各方身份”为由,否定了能证明韩某寻衅滋事,逼走多家房客的31份视听证据。 判后答疑时我问:“韩某谩骂的录音,我与韩某的通话录音,能不能确认身份?”。法官说:“录音不能确认,录像可以确认身份”。但是,判决书中对能证明韩某寻衅滋事的110录像一字不提。再说,《行政诉讼法》规定允许录音作为证据。请问:同样的5份视听资料,为什么民事判决书能确认韩某多次谩骂,行政判决书却不能确认?这是不是故意违背事实裁判?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解放法院却不把民事判决书确认“韩某多次谩骂”作为寻衅滋事的定案依据,并且,判决书对民事判决确认的“多次谩骂”一字不提;对能证明韩某寻衅滋事的3份书证不予认定;对公安局提交能证明韩某寻衅滋事的视频、证言不予认定,最终,以情节特别轻微维持公安局的不处罚决定。 网上随时能查到辱骂交警被寻衅滋事拘留。韩某两年多不让房出租不说,单说民事判决书确认多次谩骂(其中两次上门谩骂)就不是情节特别轻微。另外,解放法院还拒不履行《行政诉讼法》第59条,查处解放公安分局藏匿证据、伪造证据。 后来,我上诉至焦作市中级法院,并申请对31份视听资料质证,确认录音中人的身份,但是,中级法院以重复质证为由不准质证,并拒绝我申请解放分局(明显做伪证)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如果,中级法院的“重复质证”成立,那么,中级法院的二审是不是重复审判? 我提交能证明“韩家不漏水,韩又不让修漏水,然后,以漏水为由威胁房客”的几十份证据被一审和公安局打入冷宫。因此,我向中院申请司法鉴定韩家是否漏水;申请责令韩某让我修漏水,但中院以与本案无关驳回我的申请。既然鉴定漏水与本案无关,为什么一审认定漏水我不修?庭后,法官张杰调解时,见证了韩某不让我修漏水。中院如何判决,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