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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4伤!焦作一司机开车门致一人死亡!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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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9 0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焦作交警部门曝光了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1、2019年8月9日13时35分许,孙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经塔南路万方桥(顶层)道路西侧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苗某某驾驶经塔南路万方桥(顶层)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孙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规定驶入万方桥(顶层)机动车道内且逆向行驶,孙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苗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2、2019年8月17日0时15分许,丁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韩愈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湘子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豫HBP9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丁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丁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某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杨某某应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3、2019年8月20日6时50分许,苗某驾驶小型轿车经普济路路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石油加油站门口处停车时开启驾驶室门,与和某驾驶的经普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和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苗某驾驶机动车在加油站30米以内路段停车,且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苗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4、2019年8月28日16时25分许,卢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经马村区马界村至三门河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架水渠桥处时,与刘某某驾驶、车上附载刘甲和刘乙、由北向南行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刘乙当场死亡,刘某某、刘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卢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道路最高限速行驶,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卢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刘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甲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刘乙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来源:定和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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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9-29 10:57 | 只看该作者
看到第一条的结果就放心了,非机动车并非弱势群体,违规行驶事故也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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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9 18:21 | 只看该作者
谁违规谁就要担起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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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9-30 17:00 | 只看该作者
开车一定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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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 09:52 | 只看该作者
有些老人带小孩闯红灯,特不知撞了白撞,发生事故后哭哭啼啼,一点都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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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7 05: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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