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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再忙,内心也要平静。—— 《领悟》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要提示的是公益捐赠的范围,超出公益捐赠范围的捐赠即使开具了公益性捐赠票据,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外捐赠时,要将款物通过国家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机关办理捐赠手续,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因此,税法给予优惠的公益性捐赠有两条途径: 第一条途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捐赠。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10]45号文件有明确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第二条途径:向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 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与企业捐赠规定相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焦作轻松筹志愿者服务总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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