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民事案件中不存在自首的说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很多被执行人会想要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履行判决,其实这样根本起不到保护财产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裁定罪前主动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话,人民法院一般会免除被执行人的刑罚。 如果作为企业法人未依法破产,恶意抽逃注册资金规避债务或依法破产通知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将受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处境,限制担任高管,限制高消费,列入被执行失信人名单(俗称黑名单)等处罚。
这个时候如果限制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履行判决、裁定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取消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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