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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河石佛滩段桥南侧,2021.12有人非法挖沙,挖沙处形成多个深坑,2022.5致使沁阳一年轻人溺亡,2024.8.3张小军在同一地点溺亡。博爱县水利局作为河道的管理单位,按照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当地镇政府利用相关水域打造精品旅游路线应符合安全的要求,博爱县水利局没有进行监管,非法挖沙所致深坑无任何警示标识,至今否认非法挖沙所致深坑,一口咬定人山人海的景点是自然河道不用负责!博爱县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赵律师认为溺亡地方是公共场所化的河道,博爱县水利局有责任、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博爱县水利局与当地镇政府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张小军的溺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可得出公共场所的必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公共性,即此类场所是向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的,提供的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二是此类场所通常具有管理者;另公共场所的特点是对公众开放的,有足够的空间可供不特定人群随时自由出入、停留和使用。溺亡地点完全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而不是自然河道!博爱县水利局应该负起责任,加强监管、防范危险,不能罔顾事实、推脱责任!
我们家属多次在政府相关网站反应诉求,博爱县水利局均否认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希望老少乡亲们评论转发,让更多的网友看看博爱县水利局的推委塞责、尸位素餐的态度!
一个小老百姓要个公道怎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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