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一恶势力犯罪组织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5名犯罪嫌疑人为放高利贷,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根据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5名被告人均为90后,其中多人有前科。曾因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被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二某),男,1992年出生,初中肄业,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6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92年出生,高中毕业,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朱村,无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6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某甲、老某乙),男,1995年出生,初中肄业,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6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1年出生,中专毕业,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出生,中专毕业,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21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8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
经中站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1月份左右期间,5名被告人等人为放高利贷,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
非法拘禁罪
1、2017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云某某驾驶车辆在焦作市中站区焦武路北侧附近,遇到逾期未还高利贷的被害人步某某(从任某某处借款2万元,实得1.8万元,月息一毛),随后任某某与云某某强行将步某某拽上车并带至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东头北侧一门面房内索要高利贷利息及本金。随后,任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赶到该门面店。任某某先用**将步某某拷在一楼上二楼的走廊上,然后又将步某某带到屋内,朱某某、张某某又对步某某进行殴打,还采取命令步某某唱国歌、不断做蹲下、起立等规定动作的方式,逼迫步某某还高利贷,直至当晚约19时许,见步某某确实无钱还债,才放其离开。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和朱某某驾车在焦作市学生路附近找到,逾期未还高利贷的被害人赵某某(从任某某和冯某某处借款3万元,实得1.7万元,期限10天,利息一毛),强行将赵某某拽到车里。随后,任某某给云某某打电话,让云某某将二人焦作市中站区梅苑小区对面合租的出租屋卷闸门打开。后任某某、朱某某将赵某某带入屋内,并吩咐云某某将卷闸门拉下,云某某离开。在出租屋内,任某某和朱某某,赵某某采取将牙签插入赵某某左右手共6处指甲缝内等手段逼迫赵某某还高利贷。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冯某某又使用电击棍电击赵某某左手手背,对赵某某进行折磨恐吓,逼迫其还高利贷。直至当晚24时许,赵某某被迫同意次日归还高利贷的本金及利息后,才让赵某某的朋友将其带走。 案发后,任某某家属退还赵某某18000元,并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5、6月份,王某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从任某某处借款2万元,实得1.8万元,月息1毛),被告人任某某便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到王某某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楼的家中进行逼债,期间任某某与张某某住在被害人家中不走对王某某进行滋扰、纠缠。直到王某某的父亲将高利贷偿还后,才停止滋扰。
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云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中站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云某某、冯某某等人为讨要高利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其五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许朱某某、张某某、云某某、冯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云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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