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孟州市人民法院、刘文明违法查封、拍卖案外人房屋的 举报 信 举报人:仰望 被举报人:孟州市人民法院 被举报人:刘文明 孟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控告请求: 责令孟州市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我房屋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 我不是(2020)豫0883执270-7号《执行裁定书》的被执行人(见《裁定书》)。可是孟州市人民法院却把我的房屋查封、评估并准备拍卖。 2020年9月14日我分别向孟州市人民法院和执行员刘文明邮寄了两份《执行异议申请书》。刘文明在2020年9月14日签收、(孟州市人民法院拒收);(见两份《邮局收据和查询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孟州市人民法院和刘文明应当在接到我《执行异议申请书》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至今已经1年多,孟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给我下达《裁定书》。 更想不到的是他们在2021年10月26日强制撬开我的门锁,进行所谓的评估(见《现场查勘表》和照片》)。 在全国司法大整顿的今天 ,被控告人还是这样不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实在不能令人理解和信服。 为了制止孟州法院和刘文明的违法行为,我先后往孟州法院和焦作中院的领导和相关科室邮寄了20封《控告信》,他们置之不理。因此请求纪检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并且予以纠正。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仰望 2022年2月25日 附:证据清单 证据一、孟州市人民法院豫0883执270-7号《执行裁定书》 证明:我不是被执行人; 证据二、《执行异议申请书邮局查询单》2份 证明1、:孟州市人民法院拒收我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证明2、刘文明签收了我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是至今没有给我下达《裁定书》; 证明3、剥夺了我的对执行的复议权和执行异议之诉权。 证据三、2021年10月26日的《现场查勘表》《估价报告》1页 证明:孟州市人民法院和鉴定机关至今还认定我是被查封房屋的产权人; 证据四、2021年10月26日执行人员撬锁的照片 证明:孟州市人民法院在没有审查和处理我的《执行异议申请》的情况下强行撬开我的门锁。 证据五、给孟州法院和焦作中院邮寄的代表性《控告信邮件查询单》 证明:孟州法院和焦作中院对我的《控告信》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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