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有破旧了,确实可以重建。 |
希望世间自有公道 mobile_fromtype_ios |
彻查彻查彻查彻查 |
关注中................................ |
希望焦作的包青天能公平处理此事,还个公道 |
您是该案当事人吧? 是非曲直均在法院说清楚就行了。 可以多咨询下律师,看看如何维权,在诉讼中如何占据优势。 不必在意我的观点。 我没有任何偏向,双方当事人我一个不认识。我就是在分析法院为什么这么处理! |
13503918896 发表于 2021-5-24 21:31 这位仁兄,是你没看明白我的观点吧? 我只是给吃瓜群众客观分析了该案件的争议焦点,算是普法吧。一些基本常识,比如法人人格独立等! 如果非要说我的观点的话,那就是题目“变脸”有点言过其实! 理由:法院何曾变脸?如果是同一法院作出的相矛盾的判决,这个叫“变脸”。可一审和二审都是独立审理的,基层法院和中院 判决结果可以是不一致的。 而且,正是二审法院发现了可能存在问题,才发回重申的。一方面,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审级权益,如果直接改判了,那就是一锤定音了,当事人双方没有第二次机会了。这发回重申,把审理的焦点也说明了,让一审去审理,这是正确的做法! |
13503918896 发表于 2021-05-24 21:31 清算卷宗里,拍卖评估报告都明确土地系个人租赁 |
Jay无双 发表于 2021-05-24 09:04 中院发回重审说的很清楚,请不要歪理邪说 |
说下个人观点: 大家都知道,法人人格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公司就相当于一个“人”,它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最后一次驳回褚某的诉请,关键在于:当时褚某租赁的土地是否是为了设立公司而做的准备工作?如果是,那这个土地就属于公司,如果不是,那就应当属于褚某个人的财产。 法院之所以驳回了褚某诉请,是因为在依据褚某要求清算公司财产的时候,应该处理了土地,而此时褚某竟然没有站出来说土地是个人财产,所以,这个推定为公司财产!那么,先前判决依据可能就反过来了,所以,才有了所谓的“变脸”!既然土地是公司的,褚某就和其他股东一样,只能按照股东权益去维权,对外,一切还是要通过公司法人去参与社会活动! 我觉得,认识事情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必然要经历这一认识过程,也不能说法院“变脸”!都是按照程序和认知过程作出的判决。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审理情况,希望楼主跟进公布法院审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