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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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