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博爱县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1年6月24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3时许,王某乙(已判刑)等人与初次相识的杨某甲、王某丙相约到博爱县新汽车站东南角“老洛阳刀削面”饭店吃饭,期间王某乙谎称自己挨打,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过来帮忙打架,被告人王某甲赶到后伙同王某乙、魏某甲(已判刑)持工兵铲、板凳、啤酒瓶分别对杨某甲和王某丙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王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博爱县公安局清化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杨某甲、王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甲和王某丙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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