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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产品,不得在焦作中小学周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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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0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柠檬的向日葵 于 2021-12-6 09:43 编辑

近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

主要内容为:

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征求意见稿》提出

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征求意见稿》提出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销售添加**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来源:北京青年报、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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