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豫发〔202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省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十大战略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河南、平安河南、诚信河南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高能级文旅、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坚持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把文旅文创深度融合作为新的增长极,把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作为民心工程,在绿色智造中闯新路,在全域旅游中作典范,在共同富裕中走前列”的目标任务,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锚定“两个确保”,再造发展优势,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焦作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全市各级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努力实现更多县(市、区)、乡镇(街道)和部门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焦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权责清单公开、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并依法公开,确保权责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加强权责清单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将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纳入党委政府重点督查范围。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持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对“多证合一”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持续“减证便民”,着力打造“企业开办+N项服务”模式,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以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为重点,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极简审批模式。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加强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扩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覆盖范围,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建设,实现数据资源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坚持放管并重,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扩大部门联合抽查领域范围,做好部门内“合并查”,推动部门间“联合查”,做到“应联尽联、应检尽检”,以联合检查来减少“进门次数”,着力解决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全市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部门信息共享化、监管工作协同化的工作新模式。进一步深化信用监管,依法完善包括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在内的信用监管体系,推动涉企信息的互联互通互享互认,有效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提升跨省通办窗口服务能力,积极推动点对点跨省通办。探索“一枚印章管审批”,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动更多跨事项、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一件事”模式落地实施。推动各级各部门业务受理系统与市统一受理系统全面对接。持续推行“一网通办”、政务数据“一网通享”,推动各地优化政务大厅布局和窗口设置,开设创新服务和场景式办事专区(窗口)。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确保事项集中、人员配备、服务机制“三到位”。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推动政务服务适老化改造,在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基础上提供便捷、高效、温情的政务服务。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规定,建立与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挂钩的奖惩办法、创新示范创建等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落实《焦作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氛围。 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执法。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继续做好第三方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努力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加强地方立法。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地方立法权限,积极推进“小切口、有特色”立法探索,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用高质量立法保障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上位法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对我市相关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做好修改、废止、解释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以良法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焦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健全立法计划编制制度,增强政府立法计划与人大立法计划的衔接与配合。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1543”政府立法机制,提升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健全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丰富立法形式,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加强政协立法协商,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立法专家库建设,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和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进行修订或废止。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和问题通报制度。建立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专家库,参与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咨询、论证、专项审查、实施后评估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