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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9月17日起申报
已享受慢性病待遇今年暂不参加认定
一、 申报时间
2018年9月17日—— 2018年9月27日
二、申报地点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到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门诊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并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包括居民、原新农合)到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领取门诊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并登记。
三、申报材料
近三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以加盖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为准,若提供的为非红色印章复印件,但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该次住院记录的,其复印病历可以采用)、确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应是原始病历、复印件无效)、以及X光片、CT片、MRI片、心电图及近期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或现场检查化验。
还需携带本人社保卡原件(无社保卡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焦作市基本医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同时申请两个不交叉病种的,需填写两份申请认定表,准备两份相关住院病历资料。
以上申报所有材料原始件或复印件需归档保存,一律不予退还,需要留存的敬请事先复印。
四、门诊重症慢性病认定病种范围
纳入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包括: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不含非小细胞肺癌);
2.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含透析);
3.异体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
4.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5.糖尿病(不含Ⅰ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6.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7.肝硬化;
8.帕金森氏病;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重症肌无力;
13.精神分裂症;
14.股骨头坏死;
15.硬皮病;
16.丙型病毒性肝炎;
17.支架术后;
18.混合性结缔组织病;
19.干燥综合征;
20.冠心病(非隐匿型);
21.肺结核(免费项目除外,不含耐多药肺结核);
22.强直性脊柱炎;
2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4.癫痫病。
五、注意事项
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后遗症、冠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互为并发症的,且多个符合认定病种中存在交叉,治疗中存在交叉的,只认定一个病种。
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异体器官移植、支架术后、肺结核以及丙型病毒性肝炎病人,需提供当年度相关疾病住院病历,可随时到市医保中心申请认定。
鉴定为支架术后的慢性病患者,享受慢性病待遇有效期为一年。享受待遇满一年的,如患有其它重症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可重新参加每年度鉴定。新发生的支架术后患者可随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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