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给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查看: 993|回复: 0

3

主题

1

帖子

29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29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0 1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访人 陈永康,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号码15080328969。
信访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李强、王辛、叶林薇、陈妙容、李昌明、宋岩;厦门市中院民事庭,洪德琨、王铁玲、袁爱芬、胡林蓉、林巧玲;福建省高院立案庭,翁德森、杨扬、陈曦、陈乐思。
信访有关案件的案号:(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2013)厦民终字第58、(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2013)厦民终字第177、(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2014)闽民申字第221号、2013)厦民终字第64、(2012)同民初字第1341号;(2015)闽民申字第2560号、2014)厦民终字第3134、(2013)同民初字第3794号;(2018)闽民申2459号、2016)闽02民终字第4697、(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2018)闽民申2686号、2017)闽02民终字第2525、(2016)闽0212民初3035号;2018)闽02民终6005、(2015)同民初字第2723号(已申请再审);(2018)闽0212民初4373号(已上诉);(2018)闽0212民初4375号(已上诉);(2018)闽0212民初4509号;(2018)闽0212民初2819号(审理中);(2018)闽0212民初2820号(审理中)。
信访的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法官的教育,解决有的民事审判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错案必改的良好氛围。对陈永康的案件再审。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陈家东主任:
在陈永康的案件中,数名法官办假案办错案,先入为主,错案不改,错上加错,缺乏公平公正。
1999年5月1日陈永康与阳翟村委会三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2006年“村改居”,撤销阳翟村委会,设立阳翟居委会。2009年5月10日陈永康与阳翟居委会三组签订续租合同,租期为5年。2012年小组长以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简称阳翟三组)的名义起诉,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作出“租地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的判决,案号为(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等。而后,陈永康以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小组长以阳翟三组的名义反诉,法院合并审理又作出判决。
事实上,阳翟三组不是诉争土地的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阳翟三组没有资格起诉、反诉。小组长没有资格代表阳翟三组诉讼。
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厦国土房同信[2018]63号)是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土地是国有土地、城市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安置房开发用地。据此,阳翟三组在法律上不是土地权利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阳翟三组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土地权属案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土[2000]035号)规定,“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2012年法官李强、王辛失职渎职,把国有土地当作集体所有土地,同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判决土地返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在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不登记发证。《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生效的判决书认定2006年阳翟“村改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明显是错误的。而且,原判决遗漏“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0日所签订的续租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比对(2015)厦民终字第4235号、(2012)同民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可见承办法官袒护原告而故意认定土地权属错误及遗漏诉讼请求。
四、对三宗陈永康用地,小组长以阳翟三组的名义3次起诉、3次反诉,法院均审理、判决。但是,在同安区法院档案室查阅相关案件的卷宗,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阳翟三组授权小组长起诉、反诉。起诉状有小组长签字,没有小组会议决定起诉之证据,尚不具备立案受理的条件。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阳翟三组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未经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小组长没有资格代表小组起诉。对此,陈永康提交中国裁判文书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从100篇开始,现已多达900篇,法官却认为其“当事人不相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审查其适用相同的法律,与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悖。未经小组会议决定,小组长代表阳翟三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属全国独一无二的案例,与本院、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发生冲突。比对(2014)同民初字第874号、(2015)厦民终字第1563号、(2017)闽行终40号等裁定书,同法官,同                          法院,同案不同判。尤其是,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敲锣召集村民开会,法院认为会议记录不符合要求,驳回起诉;小组长以阳翟三组的名义起诉,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没有会议记录,法院作出判决。这让老百姓难以接受。同安区法院2次答复,请见附件。对上述的案情、相关的事项,陈永康信访投诉数十次,维权很难。
六、诉争土地于2008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8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63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8]634号)批准为政府储备用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征收土地的通知》(厦府[2009]310号)于2009年11月12日发文。2009年5月10日签订土地续租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不能认定该续租合同无效。2013年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木材店被迫搬迁,续租合同中止履行。集体利益、土地用益物权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受侵害,陈永康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叶林薇、李昌明、宋岩等法官“不予审理”,法院作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七、近期,在(2018)闽02民终6005号、(2018)闽0212民初4373号、(2018)闽0212民初4375号等案件中,法院没有审查证据《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厦国土房同信[2018]63号),没有审查“诉争土地是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安置房开发用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院应当再审”等事实与法律。遗漏多项诉讼请求。法官隐瞒证据,掩盖事实。程序严重违法,裁判不公正。
2018年12月26日,陈永康以电子文本《法官办假案错案,老百姓打官司难》向同安区人大和政协信访,表述以上的大部分内容。2019年1月7日同安区人民法院李副院长接访,他表示:本法院无权改变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此,陈永康现在向厦门市人大和政协继续信访。
希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永康案件再审。
信访人   陈永康
2019年 1月 9日
证据:1、《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厦国土房同信[2018]63号)文件;2、证据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8]634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阳翟安置房开发用地征收土地的通知》(厦府[2009]310号)文件;4、租地合同;5、起诉状;6、贴封条的照片。附件: 1、再审申请书;2、同安区法院对信访的答复;3、(2014)同民初字第874号裁定书等。
以上提到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无感无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我要提意见!
© 2022-2023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3319号-5 豫公网安备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3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