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上旬,河南焦作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起诉书,李某某,女,1976年出生,利用交管部门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贿赂共计190005元,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李某某利用在焦作市**所业务大厅制证、受理等岗位工作的便利,通过微信长期、多次收受张某某、崔某某、侯某某、抄某某、梁某某贿赂共计190005元,多次为该五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谋取利益。
1. 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李某某多次收受张某某贿赂共计59445元,多次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过程中为张某某谋取利益。
2.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李某某多次收受崔某某贿赂共计43540元,多次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过程中为崔某某谋取利益。
3.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李某某多次收受侯某某贿赂共计34560元,多次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过程中为侯某某谋取利益。
4.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李某某多次收受抄某某贿赂共计11360元,多次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过程中为抄某某谋取利益。
5.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李某某多次收受梁某某贿赂共计41100元,多次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过程中为梁某某谋取利益。
法律词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交通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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