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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一小区发生的事儿!物业公司被业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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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9 17: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业主将爱车停放在小区住宅楼下,不料竟被脱落的外墙瓷砖和枯树干砸中,造成车辆严重损毁。面对索赔诉求,物业公司却以“车辆未停放于规划车位”为由拒绝赔偿。到底谁来担责?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武陟县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住宅楼南侧的空地上,不料车辆却被脱落的楼体外墙瓷砖和倾倒的枯树干砸中,造成前挡风玻璃、天窗、车身和后尾灯等多处损坏,维修费用共计6150元。


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则辩称,由于受损车辆未停放在规划车位内,并且墙体脱落与树木倾倒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养护义务。本案中,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小区墙体脱落、枯树倾覆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对原告车辆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划车位内,客观上扩大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风险,存在过失。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判决车辆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修理费4305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的服务管理看似是每个小区的“小事”,却是关系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各类隐患,以防发生损害事件。


法官在此呼吁,广大居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发现公共设施损坏要及时向物业反馈。唯有双方形成“管理与监督”的良性互动,构筑“预防+处置”的双重防线,方能实现社区安全风险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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