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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传染病专科建设上,无论病床拥有量、就医环境、隔离条件、传染病检测、治疗水平、专科队伍、服务措施等都是其他医院无法比拟的。我院完全有能力承担焦作市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也有义务承担这一任务: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我市卫生局曾于90年2月10日下发《关于我市受治传染病人的暂行规(焦卫医字(90)第2号)文件(复印件附后),明确规定“焦作辖区传染病人必须在我院隔离治疗其它各医院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治传染病。”市卫生局并于97年5月19日再次下发重审这一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焦卫(97)15号)(文件附后)。多年来,我市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我院承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房。”我院是我市指定设立的唯一的传染病专科医院,除此之外未设立任何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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