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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严重违规,滥用未立案就施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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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5: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严重违规,滥用未立案就施行财产保全,拖延案件不审不判,导致当事人遭遇非法查封、资金链断裂,企业举步维艰!

2019年6月6日,焦作市酒建平、王效军等人每人30万元入股建立焦作市厨老怪民俗菜馆,由酒建平全权负责运营。
2019年12月——2022年12月,国内爆发三年新冠疫情,厨老怪因房租、员工工资需要支付,但饭店营业收入锐减直至消失,导致资金链断裂,酒建平找几个合伙股东要求他们注资救饭店,几名合伙人以没钱为理由拒不出资。酒建平只好凭一己之力东借西挪苦苦撑着,让饭店活到了现在。
2023年12月底,厨老怪开股东会,王效军等人提出因为工作调动原因要求退股,并希望酒建平找人评估这四年半的运营收益。酒建平找来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来评估账目。
2024年4月24日,王效军、郑宝英、徐红芬、李保华四人却将酒建平和厨老怪饭店告上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的法庭,审判员为梁学峰。当天解放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决书》:冻结被申请人酒建平、赵彦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厨老怪饭店名下的银行存款309万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4年7月22日,因四名原告方的证据不足,四名原告只好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当天解放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被告提出因本案所查封的财产也应当一并解除,审判员郑连生声称原告会在短时间内再次起诉,查封的财产暂时不予解封。
截至目前,被查封人酒建平多次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但仍未解封(被查封财产包含银行卡、房产、车辆);上述原告方也没有在短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询问法官,郑连生给出的答复是原告方正在调查证据,且没有说明具体期限。
自2024年4月24日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因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导致酒建平及厨老怪的资金链断裂,所经营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近期三个月亏损16万元,入不敷出,难以为继。
据酒建平反映,告他的几个人都是以前原单位的老同事,2023年元月,这几个合伙人说要去外地工作,将饭店交给他一人打理。待到2024年元月,几个人商议如何平分饭店运营四年半的利润,酒建平说让会计师事务所来评估,评估后那几个合伙人也没说啥,突然间就在2024年4月24日一纸诉状将酒建平等人告上法院。几个合伙人还从会计那里搬走了厨老怪近几年的原始账簿,他们根据营业额,按照百分比的比例,自己以此类推推算出想当然的利润,其实,现实中的饭店不是那么简单的加减乘除那么容易赚钱的,巨大的开销甚至还导致赔钱。
大家都知道近几年中国的餐饮业的惨状,就目前的餐饮行业现状大多数都属于赔钱状态,更何况三年疫情,饭店经营状况更是惨不忍睹。该案已经拖延将近两年,在这经营惨淡期间,酒建平的12个账户还被冻结,3辆轿车(另一被告1个账户冻结、2辆轿车被查封)被查封,一处房产也被查封。银行查询的结果为“法院查封”,该查封行为导致银行天然认为酒建平属于被执行人,甚至被认定为老赖。在此种餐饮行业艰难的背景下,酒建平在今年多家银行多笔贷款均已到期,银行已经告知酒建平由于法院的查封行为导致无法贷出款项的概率非常之大。酒建平并非逃避不解决该问题,但在未立案的前提下长期查封,最终导致酒建平财产损失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这种消极懈怠的违规行为导致酒建平损失惨重。
酒建平作为一名济源市人,还是焦作市济源商会副会长,他来焦作投资做生意,本想着焦作有一个健康明朗的营商环境,没想到却遭遇到法律不公的待遇。身为一名焦作市解放区政协委员,他为焦作市的经济建设经常建言献策,还多次为焦作市各种活动提供赞助,帮助弱势群体,自己掏腰包为卖瓜难的瓜农解难纾困,厨老怪饭店给环卫工提供免费吃面,酒建平是一个维护地方形象的良好商人,一个热心公益的爱心企业家。
酒建平对解放区法院对其施行财产保全查封财产行动提出两点反驳意见:1、法院没有起诉我(原告已撤诉),你们为何还要继续查封我的账户?如果我有过错,该判决判决,该冻结、执行都可以,判决不公我还可以上诉啊。但你们不立案不判决就那么把我吊着,还查封我的财产让我无法经营,这叫什么事?冻结我309万,法官大人不动脑子想想。疫情三年我能挣三百万吗?能撑住不倒闭都算不错了。但你不能又不立案又不判决,就光知道查封财产,这到哪儿都说不通这个理啊!截止目前,解放区法院仍未立案,不存在相应案号;
2、 糊涂法官判糊涂案,企业资金链断裂被拖垮损失谁来补偿?据律师指出,解放区法院审判员郑连生违反了下述几条法律条款: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4日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制度”,并强调要“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意见从申请受理、审查标准、措施实施等环节对诉前保全进行了系统性规范,其目的是优化程序、防止滥用,而非取消该制度。
违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性政策调整,主要针对的是“未立案即申请财产保全”的泛滥现象。新规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必须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情况紧急”,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明确迹象,方可批准诉前保全。这并非“不允许”,而是提高了申请门槛,强化了司法审查。
哪些情况仍可申请诉前保全?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被申请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申请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正面临即将发生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停止办理“诉前鉴定的案件”的通知,解放区法院审判员郑连生放任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违法冻结银行卡及财物,一个企业在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被查封两年,再好的企业也会拖垮。希望解放区法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公平判案,公正执法,解封酒建平等人仍被冻结的财物,让奄奄一息的企业资金链复活,得以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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