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犬只伤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收容流浪犬只和规范居民养犬行为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集中收容城区、乡镇(村庄)内所有无主流浪犬只,进行集中圈养。
二、市民喂养的宠物犬和其他犬只,出门必须有成年人以绳索束引,并负责随时清理其粪便。
三、城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对不清理粪便的犬只主人将按《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无成年人用绳索束引的犬只,会被视为无主流浪犬进行收容。
五、不按规定束引犬只(遛狗)影响他人及阻拦妨碍收容工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集中行动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七、举报电话为:
公安局:110
城市综合服务中心:7183009
农业农村局:7192203
住房保障中心:7191319
修武县公安局
修武县城市综合服务中心
修武县农村农业局
2021年11月1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章第35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章第28条第5款: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第4章第30条第11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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