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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修武开出首张“不戴口罩”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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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1 09: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佩戴口罩以及相关疫情防控举措落实方面还存在“不重视”等问题。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保证餐饮环节安全,确保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首张“不戴口罩”罚单。

7月19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火锅店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火锅店加强员工疫情防控管理,立即改正违规行为。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火锅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有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名从业人员予以5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监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相关法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为筑牢疫情防控防线提供有力支撑


7月1日起
河南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在工作时必须按照要求
规范佩戴口罩
否则,将罚款
这是有明确依据的



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其中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标准。拒不佩戴的个人,最高罚100元;餐饮服务提供者拒不给员工免费提供口罩的,最高罚5000元。


拒不戴口罩,罚款标准明确

《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不同主体的处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未尽到管理责任,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三人次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相比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处罚标准均有所下降。


据介绍,这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的体现。法规对餐饮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注重教育和引导,发现后先责令改正,只要及时改正就不再处罚


全文只有1121字的法规,意义重大

据了解,该规定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采用“小切口”的立法形式予以规范,意义重大。


该规定不分章节,只有9条1121字,相关人士指出:“这在立法形式上化繁为简、短小精悍,在立法内容上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除了法律责任外,还对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举报等作出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和主体

该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者。


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监督、执法主体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该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宣传引导,做好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同时规定,用餐人员等社会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口罩佩戴有要求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在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保证从业人员规范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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