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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行为人翟某向办案人提供的短信截图,称对方当事人不是车主,不愿将车去定损,区区几百元的损失漫天要价5000元,不知道该找谁去协商赔偿事宜。请问:你到底是谁?如果是事故认定书上的报案人,解放大队也向你出示了对肇事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通知书,处罚决定书上载明记12分,你明明看到了、确认了,凭什么说我们“不扣分,不降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你发言要有根据,不要造谣。
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不是必须要拘留。肇事行为人的行为够不上犯罪,也不可能吊销其驾驶证。解放大队综合考虑事故的情节、损失,对翟某做出罚款1900元,记12分的处罚,翟某的最高准驾车型A2已被注销,不作出拘留处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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